聯盟章程
寶安區5G產業技術與應用創新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的名稱為寶安區 5G 產業技術與應用創新聯盟,英 文名稱是 5G Industry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Innovation Alliance of Baoan District。
第二條 本聯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礎上,由寶安區 5G 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 愿結成的跨行業、開放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聯盟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助力深 圳市 5G 戰略。橫向促進相關主體之間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進供需 對接和知識產權共享,形成優勢互補,構建合作共贏的 5G 生態圈, 推動寶安區 5G 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應用推廣。
第四條 本聯盟接受寶安區科技創新局指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聯盟接受上級主管單位指導。聯盟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 和理事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
第六條 聯盟全體會員組成聯盟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聯盟的最高 權力機構,聯盟會員年度會議應由全體會員、理事、副理事長和理事 長參加,其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和修改聯盟章程;
(二)審議聯盟發展規劃和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訂并修改會費管理辦法,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五)決定聯盟的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 召開,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方能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聯盟章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審議決定理事長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
(四)決定會員及理事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聯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報告并向會員大會報告;
(六)決定聯盟工作組的設定;
(七)監督指導聯盟秘書處工作,聽取和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
(八)監督聯盟資金使用;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 聯盟理事長單位由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籌)擔任,每屆理事長單位任期為五年。
第十一條 本聯盟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實行理事長單位 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的各 項工作;
(二)負責聯盟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的籌備和召開;
(三)起草聯盟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聯盟會員加入與退出申請的受理;
(五)負責組織對接聯盟與政府、企業、其它機構等的項目合作;
(六)負責媒體宣傳、展會推廣、交流研討等工作;
(七)負責辦理聯盟大會、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秘書處設在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遴選和聘任,由國內外 5G 行 業知名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經濟專家、政策研究專家等組成,其 主要職權是:
(一)為聯盟的發展及重大事項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指導;
(二)提出聯盟重大研究立項建議,負責聯盟重大項目的論證及 評審等工作的技術把關;
(三)為理事會的決策提供咨詢建議;
(四)為聯盟會員提供專家和咨詢建議。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聯盟經費來源
(一)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經費;
(二)聯盟成員自籌經費;
(三)行業或企業委托服務經費;
(四)捐贈資金;
(五)其他收益。
第十四條 聯盟經費使用原則
(一)聯盟經費主要分為公用辦公費和項目經費。聯盟經費由理 事會委托聯盟秘書處設立獨立賬目進行管理,專款專用,接受理事會 的監督和聯盟成員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審計。
(二)聯盟公用辦公經費主要來源于項目管理費或其他方式資助 的資金。主要用于聯盟的會議、公共費用、運營團隊人員經費、辦公 經費等支出,從提取的項目管理經費中支出,理事會成員、秘書處成 員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聯盟公用辦公費支出必須有支出計劃,5 萬 元以內由聯盟理事長審批簽字,5 萬元及 5 萬元以上必須由理事會研 究決定。每年必須有支出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核。
(三)聯盟項目經費包括聯盟成員自籌資金,爭取政府支持資金、 社會募集資金、銀行貸款等。在提取相應的管理經費后,全部用于項 目。項目研發經費嚴格按照《項目任務書》支出,并按照項目來源相 關管理辦法執行。變更支出科目或調整科目金額,必須報聯盟秘書處, 由聯盟秘書處根據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后, 方能執行。
(四)政府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和與政 府簽訂的任務書的資金使用方向,專款專用。
(五)聯盟常設機構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體系合 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經 理事會確認的會計事務所審計并報理事會審查。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 款的必需接受國家有關規定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 贈、資助人的意愿,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通過聯盟 共性技術轉化獲得的成果轉化收益,按協議約定分配。
第十五條 本聯盟的資產,按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用于聯盟相關業 務工作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聯盟總體目標與主要任務
第十六條 聯盟總體目標:
(一)建設支撐企業技術升級的產學研合作平臺;
(二)建設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的平臺;
(三)建設科研成果實現快速產業應用平臺;
(四)建設引導社會資本投資 5G 產業的平臺;
(五)建設多領域跨學科人才交流的平臺;
(六)建設推動 5G 高端專利池和標準建設的平臺。
第十七條 聯盟主要任務:
(一)開展寶安 5G 產業調研和 5G 專利導航,發布寶安 5G 科技與 產業白皮書、專利導航報告等;
(二)建立寶安 5G 行業信息共享平臺,舉辦技術與產品展覽展示、高峰論壇、主題沙龍、研討會等,及時發布行業政策、創新產品、先 進技術、行業標準、專利侵權風險預警等動態信息;
(三)成立寶安 5G 科技協同創新中心,聯合 5G 產業鏈上下游企 業,開展共性技術開發推動 5G 技術市場化,形成滿足市場需求的 5G 產品;
(四)成立寶安 5G 科技創新國際驛站,聯合國際 5G 創新資源, 開展聯合研發,人才培養,技術轉移等工作;組織聯盟企業 1-2 次海 外考察,接軌世界先進 5G 技術,拓展聯盟成員國際視野;
(五)推動寶安 5G 科技應用示范項目:借助電子材料院龍王廟產 業園轉型升級契機,建設 5G 科技及應用示范園區和科普教育基地。 舉辦科普活動,5G 技術交流活動,5G 創新論壇等;
(六)建設寶安 5G 科技展示與體驗館,舉辦系列推廣活動,如新 品發布會、產品展示會、產品交流會等,促進需求與應用方案對接, 促成商機落地,幫助聯盟成員企業共同成長; (七)在寶安召開每年一度粵港澳大灣區 5G 創新大會,邀請科技 界、產業界、投資界、知識產權界大咖討論 5G 科技與產業發展;
第五章 聯盟會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本聯盟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政府相關機構;
(二)擁護本聯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三)在本 5G 產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聯盟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聯盟秘書處初審后報理事會;
(三)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履行相應程序后成為聯盟會員。
第二十一條 聯盟會員包括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 和理事長單位。會員、理事、副理事長、和理事長分別由會員單位、 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和理事長單位的負責人擔任。分別享有下列權利:
一、理事單位、會員單位
(一)可以免費獲得聯盟面向全體會員統一發布的資訊信息;
(二)可以免費參加聯盟面向全體會員組織的會議;
(三)可以優惠價格享受聯盟提供的有償服務;
(四)按聯盟規則,監督聯盟的重大事宜;
(五)可參加聯盟組建的工作組,提議工作組的負責人;
(六)可承接聯盟接到的政府、企業、機構等委托的合作項目;
(七)可免費參加聯盟組織策劃的交流研討性會議。
二、副理事長單位
除上述權利外,
(一)可優先推薦人員參與聯盟運營工作組;
(二)可優先承接聯盟接到的政府、企業、機構等委托的合作項目;
(三)在聯盟開展的宣傳活動中優先享有展示機會。
三、理事長單位
除上述權力外,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
(二)檢查理事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盟簽署相關管理文件;
(四)建議和知道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五)任命聯盟秘書長,篩選人員進入聯盟運營工作組并任命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
(二)全力維護聯盟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聯盟名義從事有損行 業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三)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活動,指定對口聯系人負責開展 日常工作;完成聯盟委派的工作;
(四)對聯盟合作規則細節以及內部討論的問題,在尚未正式公 開對外發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在聯盟活動的開展中,應較理 事和會員單位承擔更多義務,應為聯盟組織的會議、聯合研發、應用 推廣、行業標準建設等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自由,退會時應書面通知聯盟秘書處,履行有關 手續后終止會員資格;
(二)會員單位因重大違法違紀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經營許 可,則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五條 聯盟因終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銷的,由秘書 處提出終止提議。
第二十六條 聯盟解散須經理事會表決且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方能 通過。
第二十七條 聯盟終止前,須經國家部委相關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 下由理事會負責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 用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寶安區 5G 產業技術與應用創 新聯盟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