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章程
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技術創新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本聯盟的全稱是“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技術創新聯盟”簡稱“聯盟”,英文名稱:The Advanced Electronic Materials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The China Great Bay Area,簡稱:AEMtia for CGBA。
第二條 指導單位:中國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第三條 聯盟性質:本聯盟是由我國從事先進電子新材料產業及應用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有關機構等,按照平等、合作、互惠等原則,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創新組織。
第四條 聯盟宗旨和目的:遵循“平等合作、共贏發展”的宗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產業發展機制。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技術創新聯盟,目的為整合、協調上下游產業資源,匯聚全球頂尖人才,構建學術-產業的橋梁,推進產學研用合作,實現高端電子材料突破,服務我國集成電路產業。
第五條 組織管理:本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社會道德規范;接受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聯盟發起人:聯盟發起單位組成第一屆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技術創新聯盟理事會。
(附件發起單位名單)
第七條 聯盟內部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職能
第八條 聯盟組織職能: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法令,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產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加強對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產業的支持政策建議和支持力度;建立不同應用方向產業鏈發展的協調機制,推進產業鏈銜接、互動和協調發展;
(二)依托于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籌),組織成員申請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包括國家科技研發、產業化、應用推廣等各類項目;
(三)以產業化為導向,依托于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籌),組織粵港澳大灣區企業與高校研究所合作共同成立研發中心,組織產學研合作團隊,建立體制機制創新的國際化、開放的公共技術創新平臺,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關鍵問題,聯合開展技術合作,促進行業創新資源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爭取突破關鍵性先進電子材料;
(四)促進技術轉移,加速研發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產業整體競爭力;
(五)推動建立電子材料產業智庫,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咨詢服務,為成員提供國內外技術、標準、政策、市場等信息;
(六)搭建粵港澳大灣區先進電子材料產業信息服務交流平臺,建設網站、創辦出版物、組織行業進行國內外會議展覽活動;
(七)依托于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籌)建設電子材料主題館,通過線下實體展館和線上大數據庫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先進電子材料企業、先進電子材料產業園、高校和科研院所服務;
(八)推動聯盟專利池建立,在成員間建立知識產權優先、優惠共享或專利技術優先許可機制,實現知識產權共享,探索專利運營新模式;
(九)聯合培養人才,為產業持續創新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十)協助開拓國內外銷售渠道,建立自主品牌,建設專業化市場服務網絡;
(十一)疏通業界資金渠道,為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十二)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形式
第九條 本聯盟組織形式:
(一)本聯盟是一種企業間結成的互相協作和資源整合的產業鏈模式,在中國先進電子材料領域能形成較大的合力和影響力。
(二)本聯盟將依托從事先進電子材料研發、生產和應用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整合先進電子材料與產業應用鏈上的相關研發、生產、應用等資源。
第十條 聯盟的組織構成
聯盟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組成,下設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
聯盟最高決策機構是成員大會,由聯盟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聯盟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聯盟的工作計劃和工作計劃調整(終止)事項;
(五)決定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成員大會召開時,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其決議需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聯盟成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在成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或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其職權和責任是:
(一) 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成員的加入或退出;
(四) 召開成員大會;
(五) 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批準聯盟的相關工作規則;
(七) 批準聯盟內機構的設置和主要負責人;
(八) 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九) 審查、批準執行機構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十) 審查執行機構提交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聯盟理事長:
聯盟理事長由每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五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換屆時,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其職權和責任是:
(一)召集和主持成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理事會研究決定聯盟的發展方向;
(四)負責聯盟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以及各項工作的推進。
第十三條 秘書處:
聯盟秘書處是聯盟理事會的管理執行機構,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主要負責協調辦理聯盟的日常事務,秘書處設在中國科學院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深圳市南山區大學城學苑大道1068號。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聯盟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任命副秘書長;
(四)決定秘書處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
專家指導委員會是由行業資深的技術、產業應用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為電子化工新材料產業項目的技術、行業發展方向與應用研究給予咨詢、指導和支持。專家委員會暫由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下的技術委員會兼任。
第十五條 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為本行業發展服務;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章 成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審議批準聯盟發展目標、中長遠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等;
(三)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四)具有參加本聯盟組織的產業鏈合作項目及相關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
(二)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四)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
(五)辦理聯盟委托的事項。
第五章 成員加盟和退出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成員,須具備下列條仵: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三)在先進電子材料及下游應用產業的研究、生產和應用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或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 加盟程序:
(一)向聯盟秘書處提交填寫加入聯盟的申請表;
(二)聯盟秘書處初審申請表并上報聯盟理事會;
(三)聯盟理事會審查批準;
(四)簽署相關協議;
(五)成為聯盟成員。
第二十條 退出程序:
(一) 聯盟成員有權向聯盟秘書處提交退盟申請,退出聯盟。二年不交納會費,自動終止聯盟成員資格。
(二) 違反聯盟章程,經批評無效,終止聯盟成員資格。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聯盟經費來源
聯盟成立初期暫不收取會費,理事長單位提供早期的活動經費;
(二)捐贈;
(三)有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贊助費;
(四)承擔政府項目的相關經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來源收入。
第二十二條 聯盟經費使用原則
(一)本聯盟經費必須遵照國家的財務制度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二)本聯盟換屆或更換秘書處之前,必須接受理事會審查和理事會委托的第三方的財務審計;
(三)聯盟財務工作由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籌)依托單位代管,依托單位設立獨立帳目進行管理,聯盟會費全部用于聯盟相關工作的開支;本聯盟對經費使用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資產管理
本聯盟的資產,按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用于聯盟相關業務工作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制(修)訂程序
第二十五條 聯盟章程修改: 聯盟章程修改須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聯盟終止
第二十六條 解散:聯盟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聯盟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清算:聯盟終止前,須由聯盟理事會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終止:聯盟辦理完清算手續后由聯盟成員簽署聯盟終止協議后即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屬本聯盟理事會。